名句 | 惟公执天宪,身是台中杰 |
释义 | 惟公执天宪,身是台中杰曹邺 《续幽愤(嵇康、吕安连罪赋此诗,邺纪李御史甘死封之事)》出自唐代曹邺《续幽愤(嵇康、吕安连罪赋此诗,邺纪李御史甘死封之事)》:繁霜鬼作阴起,鬼朱火乘夕鬼发。 注释参考公执(1).指可为公证的凭据。 后蜀 何光远 《鉴诫录·神口开》:“ 唐 大中 初,有 任士元 与 宇文错 争田,俱无公执,虽经检勘,难定是非。” (2).谓公正而坚持原则。 宋 无名氏 《儒林公议》卷下:“ 刘后 垂帘听政, 利用 ( 曹利用 )自以亲承顾托,庶事公执。时中官依 刘氏 之势,多求徼幸, 利用 屡抑其请,由是谗嫉日至。” 天宪谓朝廷法令。犹王法。《后汉书·朱穆传》:“当今中官近习,窃持国柄,手握王爵,口含天宪。” 王先谦 集解:“《通鑑》 胡 注:‘天宪,王法也,谓刑戮出于其口也。’” 唐 颜真卿 《鲜于少保碑》:“再为法官,三秉天宪。” 明 无名氏 《金雀记·平贼》:“节鉞镇河中,逆贼干天宪。” 章炳麟 《代议然否论》:“口含天宪,手司民命。” 台中犹禁中。《后汉书·锺离意传》“给帷被皁袍” 李贤 注引 汉 蔡质 《汉官典仪》:“尚书郎入直臺中,官供新青縑白綾被,或锦被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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