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句 | 频去饮泉非为渴,偶来坐石忽忘饥 |
释义 | 频去饮泉非为渴,偶来坐石忽忘饥蒲寿宬 《题深省庵》出自宋代蒲寿宬《题深省庵》:结草为庵寄一枝,钟鱼聊复事清规。 注释参考非为(1).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。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第二折:“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鬼爷爷》:“然颇慎行止,不敢非为。” (2).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、坏行为。《水浒传》第三五回:“不孝逆子,做下非为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土番点卯》:“尔宜躬先奉法以统一乡之众,以尽轨于法,稍有非为,惟尔总是问。” (3).不顾法纪或礼法。 元 无名氏 《硃砂担》第四折:“我痴心想望贞洁,你做事忒杀非为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三:“小人颇知礼法,极守本分的,怎敢干此非为之事。” 忽忘忘记。《汉书·张禹传》:“君何疑而数乞骸骨,忽忘雅素,欲避流言?” 汉 王符 《潜夫论·叙录》:“中心时有感,援笔纪数文,字以缀愚情,财令不忽忘。”《隋书·礼仪志七》:“凡有指画於君前,受命书於笏,笏毕用也。《五经要义》曰:‘所以记事,防忽忘。’” 宋 苏洵 《苏氏族谱》:“幸其未至於涂人也,使之无至於忽忘焉可也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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