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句 | 三从分定付之天,捧案曾无月再圆 |
释义 | 三从分定付之天,捧案曾无月再圆方回 《题汪氏孝节堂》出自宋代方回《题汪氏孝节堂》:三从分定付之天,捧案曾无月再圆。 注释参考三从旧礼教认为妇女应该做到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,谓之“三从”。《仪礼·丧服》:“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,故未嫁从父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” 汉 班固 《bai1*1虎通·爵》:“妇人无爵何?阴卑无外事,是以有三从之义。” 宋 范成大 《故太夫人章氏挽词》:“孝敬三从谨,哀荣五福全。” 清 俞樾 《茶香室三钞·女人三护》:“按儒书所谓三从,佛书谓之三护。” 指从曾祖、从祖、从父。 北魏 杨衒之 《洛阳伽蓝记·景宁寺》:“ 椿 ( 杨椿 )弟 慎 , 冀州 刺史; 慎 弟 津 ,司空,并立性宽雅,贵义轻财。四世同居,一门三从。” 分定(1).本分所定;命定。《孟子·尽心下》:“君子所性,虽大行不加焉,虽穷居不损焉,分定故也。” 唐 李商隐 《即日》诗:“单栖应分定,辞疾索谁忧。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三二:“红颜薄命,自古如此,岂独妾一人!此皆分定之事,敢生嗟怨。” 明 朱权 《荆钗记·误讣》:“休嗟怨,免攧屑,分定恩情中道絶。” (2).名分确定,指确立帝位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徐宣传》:“臣闻帝王用人,度世授才,争夺之时,以策略为先,分定之后,以忠义为首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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