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句 | 所营既同方,所处又比闾 |
释义 | 所营既同方,所处又比闾韩维 《和圣俞饮廷老家晚又饮原甫家》出自宋代韩维《和圣俞饮廷老家晚又饮原甫家》:人生花天地间,花常为外物驱。 注释参考同方(1).志向相同。亦指志向相同者。《礼记·儒行》:“儒有合志同方,营道同术。”《逸周书·官人》:“合志而同方,共其忧而任其难,行忠信而不疑。” 朱右曾 校释:“方,向,志之所向。” 宋 范成大 《次韵严子文旅中见赠》:“交情敢説同方友,句法甘从弟子员。” (2).谓同在一体。《文选·陆机<演连珠>》:“是以天殊其数,虽同方不能分其慼;理塞其通,则并质不能共其休。” 刘孝标 注:“耳之与目,同在於身,而苦乐有殊,不能相救。” (3).同在一地。 唐 张九龄 《与生公寻幽居处》诗:“同方久厌俗,相与事遐讨。” 所处指所驻之地。 唐 韩愈 《黄家贼事宜状》:“其经略使若置在 邕州 ,与贼隔江对岸,兵镇所处,物力必全。” 比闾木名。即棕榈。《逸周书·王会》:“ 白州 比閭,比閭者华若羽。伐其本为车,终行不败。” 孔晁 注:“ 白州 东南,蛮与 白 民接也,水中可居曰州,州中出此珍木。” 朱右曾 校释:“愚谓比閭即‘并閭’也。《本草拾遗》云:櫚木出 安南 ,性坚,紫黑色。有花纹者名曰‘花閭’。” 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令五家为比,使之相保,五比为閭,使之相受。”比、闾为古代户籍编制基本单位。后因以“比閭”泛称乡里。 宋 苏洵 《议法》:“比閭小吏奉之以公,则老姦大猾束手请死。” 清 刘大櫆 《慎始》:“天下之事,惟其未有以倡之,有一人倡之於前,以至比閭族党之间,相效而成俗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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