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句 | 非为求安计,盖守知足言 |
释义 | 非为求安计,盖守知足言吴芾 《再和》出自宋代吴芾《再和》:嗟我椎钝姿,处世百不便。 注释参考非为(1).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。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第二折:“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鬼爷爷》:“然颇慎行止,不敢非为。” (2).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、坏行为。《水浒传》第三五回:“不孝逆子,做下非为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土番点卯》:“尔宜躬先奉法以统一乡之众,以尽轨于法,稍有非为,惟尔总是问。” (3).不顾法纪或礼法。 元 无名氏 《硃砂担》第四折:“我痴心想望贞洁,你做事忒杀非为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三:“小人颇知礼法,极守本分的,怎敢干此非为之事。” 足言谓用完美的文采夸饰言语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:“ 仲尼 曰:‘《志》有之:“言以足志,文以足言。”不言,谁知其志?言之无文,行而不远。’” 陆德明 释文:“足,将住反。” 汉 扬雄 《法言·吾子》:“足言足容,德之藻矣。” 李轨 注:“足言,夸毗之辞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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