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句 | 曰汝任户长,催科不容餐 |
释义 | 曰汝任户长,催科不容餐汪师旦 《义役》出自宋代汪师旦《义役》:管窥当世务,如见肺与肝。 注释参考户长(1).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。 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四:“有一村,多豪户,税不可督,所差户长輒逃去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役法:役出於民,州县皆有常数。 宋 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,以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…… 淳化 五年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。” 清 俞正燮 《癸巳类稿·少吏论》:“ 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云:‘罢里正,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。至有逃亡,使之偿补。为户长者,诚为可悯。’案,‘户长’,今改‘里书’、‘图差’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户长是里正的副手,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……户长由二等户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。” (2).今谓户主。 催科催收租税。租税有科条法规,故称。 宋 郑文宝 《江南馀载》上:“ 钱氏 科敛酷惨,民欠升斗,必至徒刑。 汤悦 、 徐鉉 尝使焉,云夜半闻声若麞麂号叫,及晓问之,乃县司催科耳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以四善、三最考守令:……狱讼无寃、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八:“而身为州县者,又往往急催科,缓抚字,瘠百姓,肥身家。” 不容不容 (bùróng) 不许;不让 do not allow 不容置疑(不容许有什么怀疑) 不容许存在;不接纳(为世所不客) not allow exist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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